隆林各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7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7月25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月23日隆林各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苗、彝、仡佬、壮、汉等民族语言;
(二)娶嫁、待客、祭祀等传统礼仪;
(三)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等;
(四)跳坡节、火把节、尝新节、三月三、袍汤节、十二生肖圩场等传统民俗;
(五)传统体育、游艺、杂技;
(六)传统民居(构筑物)、服饰、饮食、器皿、用具等;
(七)传统医药、医术和保健方法;
(八)传统技艺;
(九)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场所和村寨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族宗教、市场监督管理、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相关工作。
自治县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第二章保障措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以下事项:
(一)已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的保护、传承和传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场馆、传习基地、文化生态保护区场馆(场所)建设;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研究、保存、出版和利用;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
(五)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抢救和记录;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经费;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表彰和奖励;
(九)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事项。
鼓励国内外机构、个人捐赠财物,用于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题场馆或者场所。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织规则,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民间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扶持。
第三章调查与名录
自治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或者申请。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拟列入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的公示、批准和公布,应当严格依照前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文化生态环境整体保存较好,并以苗、彝、仡佬、壮、汉族文化某种表现形态闻名的;
(二)具有苗、彝、仡佬、壮、汉族传统文化典型特征,定期组织民族民间文化活动的;
(三)保存有苗、彝、仡佬、壮、汉族文化原始资料、实物,并有一定影响的;
(四)其他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的。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与申报、批准与实施、建设与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传承与传播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印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发放给代表性传承人,督促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对不按规定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对上级授予的,报请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申报、批准条件、程序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补助标准,对以下代表性传承人给予相应补助:
(一)列入百色市代表性传承人的;
(二)列入自治县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
补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自治县民族中小学校、民族班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开设相应的民族语言、民族歌曲、民族舞蹈等辅导课。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将苗、彝、仡佬、壮、汉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入地方教材,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列入学校课堂或者课外教学内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普及、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中小学校,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补助。
提倡在家居、门联、厅堂以及民族民俗活动中使用苗、彝、仡佬、壮等少数民族文字、图腾。
第五章管理与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与城乡建设、旅游、工商业、文化产业、扶贫、互联网等领域的融合步伐。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建设、风貌改造中,应当融入传统民居文化元素、符号和标志。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受到毁损、被盗和遗失的;
(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不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的;
(四)截流、挤占、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