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原则,在文化馆(站)、中小学校、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少数民族聚居区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申报、批准条件、程序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