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使用苗、彝、仡佬、壮族等本民族语言文字搜集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并与汉语进行互译,出版发行。提倡在家居、门联、厅堂以及民族民俗活动中使用苗、彝、仡佬、壮等少数民族文字、图腾。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