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条件、程序和所应提交的材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拟列入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的公示、批准和公布,应当严格依照前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