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共享机制,对保存、保管的档案和数据库,除依法保密的信息外,应当在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