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受到毁损、被盗和遗失的;
(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不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的;
(四)截流、挤占、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有关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