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规划、管理、申报、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族宗教、市场监督管理、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相关工作。

自治县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