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帮助传承人、传承单位依法开展传承活动。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补助标准,对以下代表性传承人给予相应补助:(一)列入百色市代表性传承人的;(二)列入自治县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补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