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应当建立自治县、乡(镇)、村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