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利用自治县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尊重其基本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