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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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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利用自治县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尊重其基本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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