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障措施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