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调查与名录第十七条有效经评审通过的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