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调查与名录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项计划,有组织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调查,予以认定、记录和保存,建立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