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列入本级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及时、足额划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以下事项:

(一)已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的保护、传承和传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场馆、传习基地、文化生态保护区场馆(场所)建设;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研究、保存、出版和利用;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

(五)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抢救和记录;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经费;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表彰和奖励;

(九)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事项。

鼓励国内外机构、个人捐赠财物,用于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