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宣传工作,应当在自治县广播电视台增设苗、彝、仡佬节目。自治县主管的公共传媒机构应当开设专题栏目,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工作。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