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与城乡建设、旅游、工商业、文化产业、扶贫、互联网等领域的融合步伐。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建设、风貌改造中,应当融入传统民居文化元素、符号和标志。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