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凸显特色、合理布局原则,建设陈列馆、传习馆、博物馆等专题场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和交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题场馆或者场所。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