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民间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