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尊重传统,注重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方针。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