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打造隆林"活的少数民族博物馆"民族文化品牌,推动隆林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