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自治县中小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自治县民族中小学校、民族班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开设相应的民族语言、民族歌曲、民族舞蹈等辅导课。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将苗、彝、仡佬、壮、汉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入地方教材,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列入学校课堂或者课外教学内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普及、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中小学校,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