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5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9月1日
- 条文数
- 5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和督导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规范与鼓励
(一)着装整洁得体,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
(三)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四)妥善处置物品,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电子视听产品、音响器材,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注重礼仪,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
(七)在规定时间、区域摆摊设点,不随意占道经营、店外售货;
(八)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和安排,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
(二)牌匾、橱窗、条幅、电子屏标语及商业广告等使用的文字语言规范准确;
(三)维护公共场所整洁,不乱发广告、传单;
(四)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
(五)养成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倒生活垃圾、污水;
(六)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七)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文明如厕;
(八)文明祭祀,不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不在殡葬、吊唁场所之外播放哀乐,播放哀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九)参与烟尘污染防治,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不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物质;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坐规则,有序排队;
(三)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划分的道路和方向行驶,爱护共享交通工具,规范有序停放;
(五)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六)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七)驾驶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非紧急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八)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驾驶、乘坐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时,不向外抛撒物品;
(十)不在车行道内进行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保持村庄街道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三)遵守道路安全规定,不在公路打场晒粮;
(四)妥善处理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和杂物;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乱搭乱建,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二)爱护共用设施设备,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占用他人车位;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安装空调和排烟设施,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检疫,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二)传播健康信息,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浏览不良信息;
(三)诚信友好交流,不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欺诈他人;
(四)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二)依法、有序、文明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正常诊疗秩序;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勤政务实、廉洁奉公,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职工应当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尊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兄弟姐妹友善关爱,相互扶助;
(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文明就餐,合理消费,不酗酒,不铺张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四)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五)热爱学习,崇尚科学,情趣健康,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对单位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单位职工、会员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先进人物的困难帮扶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对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荣誉称号获得者予以优待。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做好本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工作,并保障义务劝导员的合法权益。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在设施醒目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提示牌。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修复、清理损坏和废弃车辆。
城乡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并加强乘客引导管理,维护正常乘车秩序。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设置服务设施、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醒目标识,加强巡查管理和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
旅行社、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不误导、强制旅游者消费。
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乡风评议,褒扬乡村新风,制止不良行为,推进移风易俗。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邀请人大代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听取有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报告。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准确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对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的个人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纳入所在单位的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文明创建考评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设备疏于管理、维护,致使该设施设备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妨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其他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携犬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乱发广告、传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被救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