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