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