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乡风评议,褒扬乡村新风,制止不良行为,推进移风易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