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文明出行行为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坐规则,有序排队;

(三)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划分的道路和方向行驶,爱护共享交通工具,规范有序停放;

(五)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六)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七)驾驶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非紧急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八)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驾驶、乘坐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时,不向外抛撒物品;

(十)不在车行道内进行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