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公民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居住社区通报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向社会公布其行为事实、证据等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及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除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