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工作,并保障义务劝导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