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规范与鼓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