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二)依法、有序、文明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正常诊疗秩序;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