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间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