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民应当践行村规民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村庄街道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三)遵守道路安全规定,不在公路打场晒粮;

(四)妥善处理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和杂物;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