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村民应当践行村规民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村庄街道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三)遵守道路安全规定,不在公路打场晒粮;(四)妥善处理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和杂物;(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