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邀请人大代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听取有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