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