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