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并将其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加强师风学风建设,培养教师、学生的文明习惯,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依法加强学校师生权益保护,维护学校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