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孝老爱亲,争创文明家庭,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尊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二)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三)兄弟姐妹友善关爱,相互扶助;(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