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孝老爱亲,争创文明家庭,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兄弟姐妹友善关爱,相互扶助;

(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