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