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6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9月1日
- 条文数
- 4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4月20日广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白龙湖的保护范围是指白龙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核心保护区是指白龙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核心景区,一般保护区是指白龙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除核心景区外的区域。
亭子湖一般保护区和核心保护区由亭子湖总体规划划定。
湖区保护范围由管理机构在湖区显著位置设置界桩、标识标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湖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湖区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水务、农业、林业、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湖区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湖区保护工作,落实管理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和保护。
鼓励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居)民小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白龙湖、亭子湖保护。
(一)宣传和贯彻湖区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协助相关部门编制白龙湖湖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亭子湖湖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编制湖区各类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重大单项工程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各类规划;
(三)指导、监督湖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实施;
(四)制定白龙湖、亭子湖保护管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设置湖区标识、标牌;
(六)统筹协调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湖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联合执法;
(七)统筹协调湖区渔业发展规划、捕捞管理、船舶管理以及水质监测预警工作;
(八)建立健全湖区保护管理制度;
(九)对湖区资源统筹进行普查、登记、建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湖区管理机构按照市湖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湖区保护工作。
第三章环境和资源保护
湖区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统一、多规合一。
湖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排放废水、固体废弃物的,应当依法建立配套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固体废弃物(含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湖区禁止建设垃圾填埋场。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湖区保护。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湖区农村能源结构,推广风电、太阳能、生物能等清洁能源使用。
应当将湖区(风景名胜区)特色小镇、传统村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等人文景观资源列入保护范围,分类保护。
应当加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林区公路、防火通道,配套消防和安全设施设备,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市、有关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发现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水质异常,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湖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制度,科学确定放养种类、数量和规格。
湖区渔业增殖放流应当经市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放流苗种应当依法检验检疫合格。
在白龙湖湖区、亭子湖核心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宣传牌,张贴商业广告,应当依法审核,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船舶动力环保升级补偿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湖区新投放船舶采用电力、燃气等环保动力。
农房建设的选址定点和建筑设计、施工方案,应当依法审核,符合湖区规划的,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布局、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湖区(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新建、改建民居应当体现川北民居地方特色。
涉及湖区生态环境的防洪、防火、抗旱、水土保持等工程,应当采用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小、与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相协调的工程措施。
湖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湖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堆放工业、有毒有害废弃物等污染物;
(四)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
(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六)在湖区水域新建排污口;
(七)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八)在湖区最高水位线以下种植庄稼、养殖家畜家禽、弃土、弃渣;
(九)焚烧秸秆;
(十)其他影响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一)设置矿业权,在白龙湖湖区设置河道采砂权;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缩小水面的行为;
(三)开山、采石、开荒、开矿等;
(四)修坟立碑;
(五)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无证采伐林木;
(六)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焚香、燃放烟花爆竹;
(七)在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八)猎捕、伤害各类野生动物;
(九)无证捕捞,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
(十)向水体放生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
(十一)在湖面采用网箱高密度养殖和投放饲料、肥料、药物等肥水养殖方式养殖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十二)破坏文物等文化遗产资源;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