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湖区内禁止修建储存或者输送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的设施,或者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和危害生态、公共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湖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湖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