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湖区建筑风貌应当纳入总体规划,湖区范围内的建筑应当控制风貌。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布局、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湖区(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新建、改建民居应当体现川北民居地方特色。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