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和资源保护第十七条有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湖区内集镇、乡村建设污水、垃圾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排放废水、固体废弃物的,应当依法建立配套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固体废弃物(含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湖区禁止建设垃圾填埋场。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