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湖区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测、排污口设置、水环境保护责任区域、责任人、举报方式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