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湖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投入和补偿机制,依法用于湖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污染防治、产业扶持等环境资源保护。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