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湖区水域最高水位线以上临水岸坡因地制宜建设植物缓冲带,开展湖区水位消落带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形成生态屏障,防止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