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和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湖区山林、湿地、特殊地质地貌等自然景观资源,土地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应当与湖区自然景观相协调。应当将湖区(风景名胜区)特色小镇、传统村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等人文景观资源列入保护范围,分类保护。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