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湖区产业发展应当与生态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符合生态资源保护要求;可以依托湖区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渔业、生态康养产业及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和服务业。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