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和资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白龙湖湖区水域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进行保护,亭子湖湖区水域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进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