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和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利用湖区水域举办旅游、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当依法审核,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指定的水域进行。在白龙湖湖区、亭子湖核心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宣传牌,张贴商业广告,应当依法审核,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