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务、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及湖区管理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和调查,完善湖区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