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